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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郓城一快餐店老板使用工业盐制作包子被批捕
为图省钱,快餐店使用工业盐制作包子、炒菜等食品,然后出售,危害人体健康,6月2日,山东郓城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田明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田明在郓城县郓城镇金河路东段经营一家“天成快餐店”,2014年10月,田明以180元价格购进300斤工业盐,用于炒菜、做包子等食品加工,出售给附近建筑工地民工和过路客等食用。2015年4月23日,郓城县盐务局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盐产品疑似为工业盐。后经鉴定,确为工业盐。至查处时,田明已使用120斤工业盐用于食品销售、销售,剩余的180斤工业盐被当场查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亚硝酸钠是国家明文规定严禁使用的非食用品化工原料。我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销售、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以销售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华实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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